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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6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思南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企业引进及准入

(一)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投资者在县域范围内可以不受行业限制自由投资。

(二)简化企业登记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必须核准的外,所有社会投资全部实行备案制。所有项目的登记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思南县外来投资办事程序》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前置许可的,不得作为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三)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业、工艺品加工业、服装等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轻工产业(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项目),并经县招商引资考核中心登记备案的创业型项目(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内),可边建设边完善相关手续(建筑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卫生、环保等手续除外)。

(四)入驻思南乌江船舶航运特色工业园区(包括双塘集中区、灯油坝集中区、邵家桥集中区、塘头集中区,下同)企业的一切手续办理,由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负责全程服务。

二、税费优惠

(一)税率及地方留成部分的界定。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60%、地方40%。2015年前,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或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和广播电视五大基础产业的企业在2015年前执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二)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建设配套费除外)。凡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内留成部分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

(三)投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由县发改局、农牧科技局、林业局、工业贸易局等部门审核认定),建成后生产经营第1—2年,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企业,投入发展再生产;第3—5年返还50%。

(四)新办企业用工除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免缴其他用工行政性收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国家再就业政策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同时享受国家相关就业再就业补贴。

(五)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除经营性土地外,可以采取划拔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生产经营型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用地,可由县国土局确认最低出让价格(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规划费、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税费之和为基价),并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县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从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逐年分期核算返还。

(六)探矿权人投资勘查并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后,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七)以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改制的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只收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工本费和契税;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兼并、收购国有企业股权,并采取有效措施盘活老、困、衰国有企业的,自兼并、收购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返还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的100%。

(八)中国央企、上市公司、国家5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报县级相关部门审核,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来思投资项目实行以“项目带政策”,由县政府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议定鼓励、激励政策,并责成相关部门做好投资服务,落实优惠政策。

(九)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遇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酌情减免相关行政收费。

(十一)投资者利用“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型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按所征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的同等金额予以奖励;五年期满后两年内,其“三废”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按所征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的50%予以奖励。

(十二)25年在思南县新办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年返还政策,其中增值税返还比例为50%、35%、20%;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比例为100%、50%、25%。

(十三)对在工业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厂房产生的建安营业税实行财政全额返还。

(十四)鼓励企业引进高级人才。对园区企业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在思南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2015年前实行“两免三减半”激励政策,即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十五)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工业企业,以最低出让价格提供工业用地,用地需要缴纳省以上报批费用由投资商承担;用地的补偿费用,由县财政支付。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的报批费用、土地补偿费用,均由县财政支付。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使用期限50年。企业法人变更时,需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凡由县财政支付的相关费用均由投资业主先行垫支,待投资完成投产后由县财政在该项目所缴纳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逐年分期核算返还。

(十六)投资新办农副产品加工型、旅游资源开发型和高新技术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视其投资规模予以奖励:凡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建和设备,下同)万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成的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0万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成的土地出让金的4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成的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成的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1亿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成的土地出让金的9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成的土地出让金的100%给予奖励。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利用“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新办种植业、养殖业和经营特色农产品,且符合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条件的,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成的土地出让金的100%给予奖励。

三、服务保障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均要组建专门的政府帮扶工作组。新建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政府帮扶工作组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同时,凡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均实行县领导联系制度,由相关县领导牵头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严查“三乱”行为。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环保检查和抢险救灾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入企业检查。凡以检查、评比等理由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三)实行“绿卡”制度。凡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均可向县工业贸易局招商办(县招商办将有关资料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可)领办“绿卡”。企业负责人凭“绿卡”可直接向县领导反映企业困难和问题;可以任何方式向主管部门负责人咨询相关政策;其直系亲属可凭卡享受入学、就医、就业、社保等方面的优惠和优先照顾;客商公务车辆县境内凭“绿卡”通行。执卡人可直接进入年度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评选范围。

(四)实行限时办结及一次性告知制度。凡外来投资者在思南县投资置业,统一在县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审批、发证等手续。凡各项资料齐全而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凡投资数额较大,并对思南县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特邀出席思南县的重大庆典和会议,优先推荐为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

四、奖励政策

(一)新建、改扩建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项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县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补助资金,其中生产项目贴息时间2年,商贸流通项目贴息时间1年。

(二)凡县内企业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县政府给予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奖励。凡经单位和个人介绍(需报县招商引资考核中心审核,县政府认定)引进新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非限制类其他项目,县政府按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奖励。

(四)以上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发布后新引进建设的企业(房地产开发、水电开发、矿产资源开采等项目除外)。县内投资者同等享受本优惠政策。以前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

(五)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由县工业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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