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促进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德江县建设“黔东北铁路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加大民间投资力度,增加县域经济总量,实现经济全面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业、其他加工制造业、民族医药、能源工业、营养保健产业、文化旅游、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鼓励投资领域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凡投资企业或投资商在本县投资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除享受国家和省、地优惠政策外,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财政扶持和税收规费优惠政策
第四条凡在本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地方政府严格兑现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以下各类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缴纳的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由县级财政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90%、第三年按8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1)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加工类企业(矿产品开采企业除外);
(2)投资种植业和养殖业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投资1000万元以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教育、卫生、环保、生态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企业;
(4)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建旅游景区(点)开发、旅游产品(500万元以上)开发的企业;
(5)投资1000万元以上收购、兼并国有亏损、关停、破产企业的企业;
(6)投资开办仓储物流20000万元以上、工业园区配套设施10000万元以上、市场建设2000万元以上、金融服务3000万元以上、公共服务1000万元以上、科研院所1000万元以上等服务类企业。
第六条对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其建成经营并获得星级授牌后连续三年,由县级财政按项目所产生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80%的比例奖励项目业主。
第七条投资开发高新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业、其他加工制造业、文化旅游业、生物制药业、环保、能源、教育、卫生、仓储物流、金融类服务、企业配套服务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规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县级留成部分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第三章用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投资兴办市政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用地、教育、交通、电力设施、能源、环保、公共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建设用地以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其他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九条对落户德江县工业园区及县境内其它地方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第十条投资新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入运营并获得星级授牌的,由县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扣除按政策应支付的土地征收及报批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扶持给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或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建文化旅游服务业项目,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入使用的,由县级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扣除按政策应支付的土地征收及报批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扶持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除房地产开发外,投资新建农贸、建材、汽车等专业市场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优先按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按程序获取,不得转让,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使用的,从县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扣除按政策应支付的征收及报批成本费用后,其余部分按30%奖励扶持企业。
第四章信贷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其贷款项目经过评估论证、切实可行的,由政府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四条各金融机构在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县财政设立贷款贴息补助基金,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以下额度的工业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项目除外)、农产品加工项目、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由县财政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工业项目补助时间2年,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补助时间1年。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的,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的,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贴息补助。
(2)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的,县财政分别按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安排贴息补助资金;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及以上的,县财政分别按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安排贴息补助资金。
第五章劳动用工政策
第十六条劳动部门帮助企业做好员工招用、合同鉴证工作,免收一切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社会保障部门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免收一切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劳动监察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产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九条劳动就业部门做好企业新招用员工的培训工作,免收各项培训费。对新招用的员工由用工企业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劳动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条劳动仲裁机构及时为企业处理各种劳动纠纷,免收各种仲裁费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员工的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按照本地学生标准解决入学问题。
第六章安全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涉及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二十三条大力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对侵害企业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快速接警处置,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公安民警越权和超越管控范围执法和使用非执法主体执法。
第七章配套政策
第二十五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行政服务中心联审制度和代办制,向投资商提供限时办结服务。
第二十六条实行待遇平等制度。企业从业人员享有评先进、劳动模范的资格,贡献突出、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政策待遇。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挂牌保护制度。由县四大班子领导直接联系重点企业,县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八条实行统一年检制度。对上级规定必须进行的企业年度检验项目,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行一次性联合年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不得随意开展任何形式的评比活动,违者按照“三乱”行为予以查处。
第八章应急保障政策
第二十九条对不可抗拒力(地震、泥石流、冰雹、凝冻、雷电等自然灾害)对企业造成生产不能正常进行时,各相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困难,尽快恢复生产。
第三十条对涉及企业生产必需品的电力、煤炭、成品油、供水在紧急情况期间确保民生需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企业的生产需要。
第九章激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县人民政府按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5%,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在项目投产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于公司制管理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特殊领域或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可另行议定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德江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