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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沿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沿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来沿河投资兴办独资、合资、合作、合伙企业。

凡来沿河投资兴办企业的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统称为外来投资者。

第三条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农业、水利、生态、能源、交通、市政、教育、旅游、矿产、房地产及各种高新技术开发应用、传统企业改造和国家非禁止的各种加工、制造、流通等方面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

第四条外来投资者来沿河投资方式不受限制,除独资、合资、合作、合伙以外,还可以采用收购、租赁、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项目,国家和省、地有优惠政策的,按照国家和省、地的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地没有规定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享受优惠政策。确因项目投资大、见效慢等原因需要一定优惠条件的,可实行“一事一议”,具体优惠办法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来沿河投资、生产和经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省、地、县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生产和经营。

第二章项目推介与考察

第八条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各级各部门立足资源,面向市场,认真编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产业化,山区工业化,经济民营化和农村城镇化”要求的项目,把项目编制列入对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我县的资源优势,区位条件和发展机遇,大力推介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项目,让外商了解沿河,关注沿河,投资沿河,加快沿河发展。

第十条为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至少进行一次招商引资工作考察,学习外地招商引资的成功经验,广交朋友,更好地宣传和推介沿河;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外商投资意向随时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外商的法定身份、资质、资信、业绩及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等。

外出考察的具体方案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经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者来沿河申请兴办企业或投资,须提交下列材料,方能受理:

(一)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的资质,资信证明;

(三)申请人的业绩资料;

(四)申请人拟投资的意向书、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材料)。

对于一时无法提交上列材料或上列材料不全的,也可先予受理,但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提交。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者来沿河申请兴办企业或投资,首先应向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有关部门直接申请。凡受理外来投资业务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与招商引资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衔接相关事宜,以便组织协调,搞好工作。

第四章项目审查与立项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受理外来投资者申请后,一般应在受理后三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内容主要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环境影响等,形成初审意见后及时报政府研究决定是否引进。

第十四条经政府决定引进的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招标、拍卖、挂牌以及逐级上报立项审批等规定程序的,依照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则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直接立项审批。

第五章项目洽谈与签约

第十五条经申请立项的项目,一般项目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重大项目由县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与外来投资者具体洽谈投资合作事宜。双方洽谈的原则是: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原则;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三)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共同发展原则;

(四)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原则;

(五)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十六条洽谈内容一般由外来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草拟,也可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草拟,或者双方共同草拟。

第十七条洽谈方式以双方会议洽谈为主,以、函件等形式交换意见为辅。

第十八条经洽谈形成一致意见后,根据项目性质和大小,一般由县政府授权招商引资部门签订或由有关部门直接签订,重大项目或涉及跨行业、跨部门的项目由政府直接与外来投资者签订。

第六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都应积极主动为外来投资企业排忧解难,搞好服务,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设立招商引资投诉中心,及时受理外商投诉。

第二十一条县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对各种破坏招商引资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县工商、质监、建设、房产、国土、环保等部门在搞好为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指出,帮助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跟踪管理责任制,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督促、检查,行使其监督职能和工作责任,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七章项目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四条实行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一)县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激励的主要内容是:

1、引进项目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

2、引进的无偿资金在二十万元以上或其它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为企业解决重大违纪违法和技术难题的;

4、制止外来投资者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经营、避免造成重大恶性事故或其他损失的。

5、其他。

(二)县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实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内容是:

1、投资项目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

2、一次性(年度内)投资达一千万元(不包括本县融资)以上的;

3、年度纳税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

4、其他。

以上具体激励办法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后报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招商引资约束制度

(一)县政府对破坏投资环境的行为实行约束,约束的内容主要为:

1、吃、拿、卡、要、敲的;

2、冷、硬、横、推、拖的;

3、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的;

4、阻挠正常生产经营的。

5、其他。

(二)县政府对有下列行为的外来投资者,实行教育与约束相结合:

1、虚报投资规模的;

2、不按要求时间投资建设的;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

4、坑、蒙、哄、骗的;

5、生产不合格产品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6、其他。

以上约束办法,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后报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沿河境内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内投资兴办企业或其它公益事业、公共事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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