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特区招商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5
税费政策:
1、对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特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具体奖励标准按铜党办〔2005〕12号文件执行。
2、企业两年内缴纳财税收入分别为2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三个不同等次的,由特区财政按万党办发〔2009〕9号文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3、投资开发国家重点鼓励类项目以及新技术产业,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特区政府批准,五年内按年度全额返还特区财政实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地政策:
1、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特区政府批准,可分三年缴清。
3、对固定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一次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其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后,从企业投产纳税当年起,由特区财政从地方税收实得部分中,按30%的比例逐年奖励,直至达到企业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100%
服务政策:
1、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政策。区内手续由行政服务中心在法定时限内办结,需上级审批的手续由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办理。
2、实行用电供应倾斜制度。投资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重化工企业,优先保证电量供应。